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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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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戶戶通平台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50027671號函修正第3條條文,自115年10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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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提供證券商客戶(以下稱使用者)透過單一平台將持有之證券存摺由紙本形式轉換為電子形式之手機存摺(以下稱戶戶通服務),本公司特建置「戶戶通平台」(以下稱「本平台」),並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本公司係受證券商委託,以本平台受理使用者申請戶戶通服務,並代為執行存摺轉換。使用者之申請及本公司執行存摺轉換,直接對證券商發生效力。
證券商委託本公司辦理前項作業(以下稱授權證券商),應出具授權書並簽蓋留存於本公司之原留印鑑。
附件-授權書
第3條
本平台採網際網路連線,使用者須以下列方式登入:
一、連結至本公司「股東e服務」平台網頁,點選「戶戶通」服務項目,輸入自然人身分證字號或法人統一編號,並使用下列任一有效之電子憑證進行身分識別後登入:
(一)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
(二)證券暨期貨共用憑證。
(三)網路銀行憑證。
(四)自然人憑證。
(五)工商憑證。
(六)組織及團體憑證。
(七)其他經本平台公告之電子憑證。
二、透過本公司「集保e手掌握」App,使用該App連結之憑證核發機構網站核發之數位憑證,進行身分識別後登入。
使用者採前項第一款方式,於第一次連結至本公司「股東e服務」平台網頁使用戶戶通服務時,應同意平台使用條款。
使用者採第一項第二款方式,於第一次使用戶戶通服務者,應同意本平台約定條款。
第4條
使用者申請戶戶通服務,須選擇一組留存於證券商之電子郵件信箱及手機號碼,用於註冊及開通手機存摺。
使用者未於證券商留存電子郵件信箱及手機號碼者,應先洽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任一證券商辦理帳戶基本資料異動,留存電子郵件信箱及手機號碼後,始得申請戶戶通服務。
第5條
使用者申請戶戶通服務,得選擇將全部或部分之紙本存摺或暫緩發摺證券帳戶,轉換為手機存摺。
使用者為前項之申請,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第6條
使用者於完成戶戶通服務申請,經本平台檢核完成後,於次一營業日內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申請結果。
前項申請結果,使用者得於申請日起兩年內至本平台查詢申請戶戶通服務之紀錄。
第7條
使用者收到申請成功之通知,即得於「集保e手掌握」App中進行註冊開通或查詢手機存摺之相關作業。
第8條
授權證券商可透過相關系統查詢其客戶使用本平台申請轉換手機存摺之明細資料。
第9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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