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之參數訂定方式暨交易人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計算方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113號函修正全文2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60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2408號函,實施日期為113年12月9日)

所有條文

  1.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訂定方式
    1. 一、法源依據: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之二。
    2. 二、價格偵測全距(Price Scan Range, PSR)
      1. (一)期貨契約
        1. 1.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商品類期貨契約、匯率類期貨契約
          PSR=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
        2. 2.股票期貨契約
          1. (1)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
            PSR=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
          2. (2)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
            PSR=最近月份股票期貨契約價格×契約乘數×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
            1. I.最近月份股票期貨契約價格:
              1. i.同一標的證券股票期貨皆採約定標的物為2,000股標的證券最近月份期貨契約價格,無約定標的物為2,000股標的證券者,採調整契約之價格,順序如下:
                a.契約代碼排序較小者。
                b.到期月份最近者。
              2. ii.盤後交易時段最近月份股票期貨契約價格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計算,遇股票期貨契約調整於盤後交易時段生效者,採當盤開盤參考價計算。
            2. II.契約乘數為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二條所訂約定標的物數量;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約定標的物數量從其規定。
            3. III.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為本公司公告各股票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
      2. (二)選擇權契約
        1. 1.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PSR=同標的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契約價值比例
          契約價值比例=選擇權契約契約乘數(或契約規模)÷同標的期貨契約契約乘數(或契約規模)
        2. 2.股票選擇權契約
          1. (1)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 I.有相同標的證券期貨契約者
              PSR=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契約價值比例
              契約價值比例=(標的證券價格×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之受益權單位數)÷(期貨契約價格×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受益權單位數)
            2. II.無相同標的證券期貨契約者
              PSR=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A值
              =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風險價格係數
              1. i.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A值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訂定之。
              2. ii.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為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二條所列之約定標的物數量,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約定標的物數量從其規定。
              3. iii.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
          2. (2)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 I.有相同標的證券期貨契約者
              PSR=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契約價值比例
              契約價值比例=(標的證券價格×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之股數)÷(期貨契約價格×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股數)契約價值比例計算式中之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股數,為計算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所採用之契約乘數。
            2. II.無相同標的證券期貨契約者
              PSR=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A值=標的證券價格×a%×標的證券之股數
              1. i.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A值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訂定之。
              2. ii.標的證券之股數為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二條所列之約定標的物數量,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約定標的物數量從其規定。
    3. 三、極端變動倍數(Extreme Move Multiplier)及極端涵蓋百分比(Extreme Move Covered Fraction)
      1. (一)極端變動倍數定為3倍
      2. (二)極端涵蓋比率定為32%
      3. 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4. 四、波動度偵測全距(Volatility Scan Range, VSR)
      由本公司依「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計算,於SPAN參數值表公告各選擇權契約之波動度偵測全距。本參數經每日計算,數值相較現行公告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5. 五、跨月價差風險值(Intra-Commodity Spread Charge)
      同標的之契約為同一商品組,以TX商品組為例,臺股期貨契約(TX)、小型臺指期貨契約(MTX)、微型臺指期貨契約(TMF)、臺指選擇權契約(TXO)、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契約(MXFFX)之標的相同,均屬TX商品組。各商品組跨月價差風險值為各商品組之價格偵測全距乘上跨月價差比率,跨月價差風險值以Delta衡量,各商品組之價格偵測全距採Delta轉換後之價格偵測全距,各商品組每一Delta跨月價差風險值訂定如下:
      1. (一)TX、TE、TF商品組
        跨月價差風險值=依各商品組之價格偵測全距×跨月價差比率
        跨月價差比率=30%
      2. (二)其餘商品組
        跨月價差風險值=依各商品組之價格偵測全距×跨月價差比率
        跨月價差比率=50%
      3.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6. 六、跨商品價差折抵率(Inter-Commodity Spread Credit Rate)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Delta Per Spread Ratio)
      依不同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
      1. (一)適用之商品組:
        1. 1.國內股價指數類商品組:TX、TE、TF、XI、GT、G2、E4、SO、M1任兩商品均適用(如:TX與TE)
        2. 2.國外股價指數類商品組:UD與SP;UN與SX
        3. 3.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類商品組:RH與RT
        4. 不同類別商品組間,不適用跨商品價差折抵,例如國內股價指數類商品組與國外股價指數類商品組不適用跨商品價差折抵。
      2. (二)契約價值耗用比率:依期貨契約價值之比率計算。
      3. (三)跨商品價差折抵率: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訂定,並設定折抵率上限為50%。
      4. 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7. 七、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Short Option Minimum Charge)
      各選擇權契約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訂定為1個權利金的最小升降單位。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1. 交易人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計算方式
    1. 一、法源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
    2. 二、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收取交易人之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計算方式
      1. (一)訂定標準: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之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以該方式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比例加成計算。
      2. (二)SPAN未沖銷部位應有保證金計算方式
        1. 1.SPAN結算保證金=SPAN風險保證金–淨選擇權價值。
        2. 2.SPAN維持保證金=SPAN風險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比例–淨選擇權價值。
        3. 3.SPAN原始保證金=SPAN風險保證金×原始保證金比例–淨選擇權價值。
      3. (三)上開公式之各項變數計算方式
        1. 1.SPAN風險保證金=Σ(各商品組合之風險保證金)
          SPAN風險保證金依本公司提供之SPAN參數檔案計算,參數檔案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採用之價格如下:
          1. (1)一般交易時段商品:採產生SPAN參數檔時點之最近一筆成交價,已公布每日結算價者,採每日結算價。
          2. (2)盤後交易時段商品: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採盤後交易時段產生SPAN參數檔時點之最近一筆成交價;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採盤後交易時段之開盤參考價。交易人部位未異動之狀況下,豁免代為沖銷商品組合之風險保證金,不受盤後交易時段行情波動而變化。
        2. 2.維持保證金比例為1.035,原始保證金比例為1.35。
        3. 3.考量SPAN計算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之特性,定義淨選擇權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1. (1)交易人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小於或等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時:
            結算、維持及原始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
          2. (2)因交易人持有買進選擇權部位之風險較持有賣出選擇權部位低,為反映整體部位風險,交易人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大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時:
            A.結算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
            B.維持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1.035。
            C.原始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1.35。
      4. (四)交易人整戶未沖銷部位應有保證金
        1. 1.交易人整戶結算保證金=SPAN結算保證金+當沖部位結算保證金。
        2. 2.交易人整戶維持保證金=SPAN維持保證金+當沖部位維持保證金。
        3. 3.交易人整戶原始保證金=SPAN原始保證金+當沖部位原始保證金。
    3. 三、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計算保證金,期貨商與交易人雙方應以約定書方式約明委託單預繳保證金、盤中追繳、強制沖銷與相關權利義務。
    4. 四、期貨商應提醒交易人注意下列事項:
      1. (一)SPAN僅計算交易人非當沖交易之未沖銷部位餘額保證金,交易人新增部位委託單及當沖部位所需保證金仍依本公司公告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與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計算。
      2. (二)SPAN計算之保證金在大多數情況下低於本公司公告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之保證金,惟仍可能發生SPAN計算之保證金較高之情形。
      3. (三)交易人未沖銷部位若形成跨月價差折抵或跨商品價差折抵,倘因一部分部位了結或到期,不再適用價差折抵時,可能因無「風險互抵」效果,產生保證金需求額度增加或追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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