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之參數訂定方式暨交易人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計算方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113號函修正全文2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60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2408號函,實施日期為113年12月9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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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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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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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收取交易人之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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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標準: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之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以該方式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比例加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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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PAN未沖銷部位應有保證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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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PAN結算保證金=SPAN風險保證金–淨選擇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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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PAN維持保證金=SPAN風險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比例–淨選擇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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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PAN原始保證金=SPAN風險保證金×原始保證金比例–淨選擇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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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開公式之各項變數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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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PAN風險保證金=Σ(各商品組合之風險保證金)
SPAN風險保證金依本公司提供之SPAN參數檔案計算,參數檔案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採用之價格如下:-
(1)一般交易時段商品:採產生SPAN參數檔時點之最近一筆成交價,已公布每日結算價者,採每日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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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盤後交易時段商品: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採盤後交易時段產生SPAN參數檔時點之最近一筆成交價;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採盤後交易時段之開盤參考價。交易人部位未異動之狀況下,豁免代為沖銷商品組合之風險保證金,不受盤後交易時段行情波動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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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維持保證金比例為1.035,原始保證金比例為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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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SPAN計算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之特性,定義淨選擇權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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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人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小於或等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時:
結算、維持及原始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 -
(2)因交易人持有買進選擇權部位之風險較持有賣出選擇權部位低,為反映整體部位風險,交易人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大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時:
A.結算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
B.維持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1.035。
C.原始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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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人整戶未沖銷部位應有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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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人整戶結算保證金=SPAN結算保證金+當沖部位結算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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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人整戶維持保證金=SPAN維持保證金+當沖部位維持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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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人整戶原始保證金=SPAN原始保證金+當沖部位原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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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計算保證金,期貨商與交易人雙方應以約定書方式約明委託單預繳保證金、盤中追繳、強制沖銷與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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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商應提醒交易人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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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PAN僅計算交易人非當沖交易之未沖銷部位餘額保證金,交易人新增部位委託單及當沖部位所需保證金仍依本公司公告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與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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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PAN計算之保證金在大多數情況下低於本公司公告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之保證金,惟仍可能發生SPAN計算之保證金較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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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人未沖銷部位若形成跨月價差折抵或跨商品價差折抵,倘因一部分部位了結或到期,不再適用價差折抵時,可能因無「風險互抵」效果,產生保證金需求額度增加或追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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