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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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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依據: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下稱投顧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指示,為達強化投顧事業業務經營、自律機制及內部控制之效,解決投顧事業違規與糾紛案件頻傳之管理問題,訂定投顧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下稱投顧業務)之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本標準規範依據主管機關訂定與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之法規、解釋函令及投信投顧公會相關自律規範編製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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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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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管理制度之設計,須考量公司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及溝通、監督等控制因素訂定。本標準規範主要目的在提供形式上之範例,供各投顧事業編製一般投顧業務之內部管理制度時之參考;至於實質內容,因各投顧事業事業規模大小、組織架構、管理方式不一,本標準規範僅作原則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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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標準規範適用投顧事業經營投顧業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投顧事業辦理投顧業務者,於其本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中明定控管規範至少應包括本標準規範內容,並得視公司本身經營狀況,於符合或未違反相關法令規章之前提下,自行增列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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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顧事業配置內部稽核人員應注意並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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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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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稽核人員應依公司本身經營模式、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公司之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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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已設立獨立董事者,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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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依投信投顧公會所定格式內容、方式及申報時間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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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範之用語:
為求文字精簡,本標準規範中各單位名稱簡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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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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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