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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上櫃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742991號公告修正第8點;增訂第7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914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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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充分揭露初次申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上櫃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資訊,以為投資人投資決策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上櫃前業績發表會包括法人說明會、發行說明會及任何發布有關申請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集會。
二
申請公司應於收到本中心上櫃同意函至推薦證券商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詢價圈購或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辦理一場(含)以上之上櫃前業績發表會。
三
申請公司應於召開上櫃前業績發表會之三個營業日前,將舉辦之時間、地點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發函或以電子郵件邀請下列單位及本中心指派代表出席,且應備置於會場供與會人員取閱:
(一)中華民國證券期貨分析協會。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四)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五)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六)各證券自營商。
(七)其他本中心認為必要之單位。
四
上櫃前業績發表會應充分說明申請公司產業發展、財務業務狀況、未來風險、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詢問重點暨本中心要求於公開說明書及評估報告補充揭露事項,且報告或討論內容應以申請公司公開說明書刊載之內容暨本中心要求於會中說明之事項為範圍,並由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者或其授權之人報告與說明。
申請公司應於上櫃前業績發表會召開後當日將業績發表會之完整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申請公司應將上櫃前業績發表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錄影,於會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影音檔輸入申請公司網站,並於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網站及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應有適當之連結。
五
上櫃前業績發表會中與會人士對承銷價格計算所表示之意見及說明,應詳實刊載於公開說明書中。
六
申請公司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櫃前業績發表會者,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得暫緩其承銷,本中心並得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3條之2第1項規定,暫緩其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
七
申請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櫃前業績發表會:
一、股票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或第三章規定上市買賣而申請上櫃者。
二、股票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規定於創新板上市買賣而申請上櫃,且未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者。
八
本要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訂期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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