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上櫃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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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應於召開上櫃前業績發表會之三個營業日前,將舉辦之時間、地點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發函或以電子郵件邀請下列單位及本中心指派代表出席,且應備置於會場供與會人員取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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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證券期貨分析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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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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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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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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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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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證券自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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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本中心認為必要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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