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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薪資或獎酬制度應包括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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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能力之水準,給予適當金額之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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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僅考量事前因素,應衡平考量事前、事中及事後之因素,並依各證券商發展策略,訂定合理之薪資與獎酬配置。事前評量原則包括佣金多寡、客戶委託規劃資產之成長、客戶數之成長、教育訓練及證照取得之完整性(應遵循主管機關及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等;事中事後評量原則包括稽核缺失、客訴紛爭及服務品質監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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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各種金融商品之佣金,不得差異過大,避免造成誘引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推介或銷售特定金融商品之行為。惟金融商品之佣金和其它金融商品差異過大時,應進一步衡量該金融商品於不同公司提供類似商品、或不同通路間之相同產品之佣金是否合理,若無不合理之情形,則此種金融商品不受前述佣金不得差異過大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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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是否有勸誘客戶於短期間內,以多次贖回、再申購金融商品之方式不當賺取佣金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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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其人員之薪酬制度並應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及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