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39 88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4條、第8條、第9條;增訂第10條及第 18條條文,原第10條至第16條順移至第11條至第17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 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399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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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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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有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員工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督導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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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被告知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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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員工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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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圖說服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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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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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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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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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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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員工,以達到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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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以受益憑證設定質權或擔保,本公司應於知悉後確認客戶之目的,並應留存確認紀錄,若發現有疑似洗錢或資恐者,應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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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其他行業業務時,亦應適用與該業務有關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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