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39 88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4條、第8條、第9條;增訂第10條及第 18條條文,原第10條至第16條順移至第11條至第17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 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399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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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依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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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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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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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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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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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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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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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所屬金融同業公會所定並經金管會予以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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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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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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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國外營業單位應綜合考量業務規模及風險等,設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並指派一人為主管,負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協調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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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國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並應具備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包括可直接向第一項專責主管報告,且除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外,應為專任,如兼任其他職務,應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以確認其兼任方式無利益衝突之虞,並報金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