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風險評量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70018154 號函准予備查訂定發布全文 24條(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第 2屆理監事第3次聯席會通過)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之市場風險管理,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訂定市場風險管理機制,並包含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各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部位限額、停損限額及其他相關限額。
    2. 二、訂定市場風險管理程序,並包含限額使用之監控、超限處理及例外管理之程序。
    3. 三、訂定可容許從事與市場風險有關之交易或投資範圍。
    4. 四、計算交易商品部位之總風險暴露的市場風險衡量方法應包括下列組成(components)與步驟:
      1. (1)定義投資組合之風險度量。
      2. (2)風險度量相關風險因素波動度與關連性之統計模型。
      3. (3)商品價格隨風險因素變動之敏感度分析。
      4. (4)模擬極端風險因素變動對投資組合衝擊之壓力測試。
    5. 五、選取統計模型之參數的初始設定必須透過回溯測試(backtesting),進行模型估計準確性之驗證(validation)。
    6. 六、為確保統計模型預測風險因素波動度與關連性之精確與可信度,應以累進回溯測試(cumulativeback-testing)或其他方式進行模型驗證,並持續修正模型參數,以反應市場狀況。
    7. 七、應比較估計(預測)的市場風險與實際結果(真實損益),以確保統計模型估計的穩定性。若估計與實際結果有重大差異,應重新檢視假設與修正模型結構。
    8. 八、衡量方法應精確且嚴謹,並應確保使用方法的一致性。
    9. 九、基金管理單位與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每日衡量市場風險暴露程度,並與核准之市場風險限額比較與監控。
    10. 十、建立問題交易與非正常交易之查證、調整與解決處理程序。
  2. 針對非在交易所進行交易之商品,其市場風險評估應再考量以下各點:
    1. 一、公平市價(Fairmarketvalue)取得之透明度及難易度:以計算日自彭博通訊社(Bloomberg)、路透社資訊(Reuters) 等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二、市價結算(Mark-to-market)之時間頻率:根據公平市價(Fairmarketvalue)進行結算之時間頻率攸關部位風險大小甚鉅,市價結算之時間單位越小者對於風險的掌控度越高。市場總風險暴露之監控應隨時分析與預警系統性風險形成的可能性,並且評估市場風險轉化為大規模信用風險與流動性風險時,對投資組合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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