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4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7001620 9號函准予備查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第2屆理監事第3次聯席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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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將基金廣告文宣放置於前開事業以外之提供投資人取得之場所時,不得僅放置基金開戶、申購或買回申請書件,且該場所之人員亦不得代為收受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