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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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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預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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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先對申購人提供風險預告書並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與可能之風險,並得由業務員以電話方式告知;其錄音紀錄除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結束為止外,至少應保存 2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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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期貨信託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時,如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得經客戶之同意,免辦理風險告知作業,但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並留存客戶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客戶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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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透過電子化方式簽署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預告書,相關控管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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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網站以顯著方式載明網路簽署風險預告書流程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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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網站說明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與可能風險,並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揭露風險預告書內容及建置供客戶點選是否已詳閱並充分瞭解內容之確認機制。客戶須點選「是」,始得進行網路簽署風險預告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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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風險預告書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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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點選進入風險預告書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風險預告書之完整內容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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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客戶於進行網路簽署風險預告書時,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檢核客戶輸入之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電子簽章憑證內含之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相符後,始完成簽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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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客戶以電子化方式簽署確認後,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風險預告書副本予客戶,客戶應以同方式確認回傳後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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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確認作業之軌跡及簽署紀錄(Log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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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申購基金時,應俟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確認其申購價金已轉入基金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並依申購日之基金淨值計算客戶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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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基金銷售機構如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基金者,亦應依前述時間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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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申請基金買回時,應以公開說明書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期貨信託事業、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請求,為有效買回申請日,並以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即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客戶之買回價金。客戶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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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戶以電子交易方式申購或買回基金者,其每日限額均各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但採電子簽章(含憑證)方式進行申購或買回者,及採人員接聽電話完成交易指示且交易款項由客戶自行匯款或透過由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與個別金融機構約定扣款完成收付者,得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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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戶以電子交易方式申請基金買回者,其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