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09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19 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7030518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778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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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有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三十一條所列情事須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者,本公司應於實施日三十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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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未沖銷部位應於公告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之實施日前了結。實施日前未沖銷之部位,以實施日之結算價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