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09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19 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7030518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778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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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六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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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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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新交割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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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