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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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或買回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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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證券商辦理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或買回作業時,應先行製作「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買回申請書」,採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時,檢附當日實物申購買回清單,交由申請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得由其代理人)簽章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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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買回申請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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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編號:依參與證券商總公司代號加三碼流水號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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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開戶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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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種類:分為實物申購、實物買回、現金申購、現金買回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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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購或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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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交付之證券明細及數量。如交付受益憑證,應分別載明係屬原持有、申請之前一營業日買進、借券等分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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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有現金或實物替代者,所替代之金額或債券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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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為現金申購或買回者,現金申購或買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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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為實物申購或買回者,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預估之現金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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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證券商自行申購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並同日賣出受益憑證者,如因其未達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內容及數額,無法完成實物申購,其賣出受益憑證部分得採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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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逕依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借券,以應賣出未持有證券之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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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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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第參點第九款第一段之規定於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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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第伍點第二項規定於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作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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