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買回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申請人以同一帳戶買進成交但未完成結付結算之受益憑證餘額支應買回作業所需之受益憑證,並經投信事業認可者,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請當日預收申請人買進餘額所需支付之價金。
    2. 二、參與證券商得於受託辦理申購、買回作業時,先行依投信事業所計算之現金差額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進行預收。預收之價金於確定實際應交付金額後,應通知申請人多退少補。
    3. 三、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前二款之預收價金、現金差額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之收付,應另於其往來之交割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以專戶處理之。
  2. 申請人交付之國內證券不得為融資買進之證券,且當日買進之國內證券不得為錯帳及更正帳號之申報。
  3. 本要點第參點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規定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買回作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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