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6003539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83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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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架構與指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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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係以業務風險複雜度及風險管理執行程度等二項因素為主要評鑑架構,依據其業務風險複雜度類別(區分為低、中、高三類)所對應之風險管理執行程度,評定出該證券商之風險管理評鑑等級(計1至5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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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業務風險複雜度及風險管理執行程度之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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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風險複雜度:主要係依下列評鑑指標,將其經營業務之潛在風險分為低、中、高三類,以評估證券商業務風險複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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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資本適足比率之經營風險約當金額(以下簡稱經營風險約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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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從事營業處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發行權證餘額(以下簡稱衍生性商品與權證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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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風險管理執行程度:主要係依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所規定之下列六大項目訂定各項評鑑指標,並就各項目之評鑑指標區分為必要指標、基礎指標、進階指標及應用指標四類(詳後附證券商風險管理執行程度評鑑項目-總得分),依各評鑑指標權數計算加權分數後,據以衡量證券商風險管理執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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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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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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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風險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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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險性之績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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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風險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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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風險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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