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6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6年6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1097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253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保本型基金依有無設立保證機構區分為保證型基金及保護型基金,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於從事該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
    及營業活動時,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並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銷售文件應揭露下列事項:
    1.保證型基金之有關保證機構資料:保證機構名稱、業務性質及有關
    其財務狀況資料(例如:股本、總資產淨值或股東資金),以及其
    信用評等或其他有關資料。
    2.保證型基金之有關該項保證資料:該項保證之條款,包括該項保證
    適用範圍及有效性,以及可能導致該項保證終止之情事,並舉例說
    明用以清楚表示有關的保證機制,以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計
    算方法。
    3.保護型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
    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4.相關投資連結標的性質之詳細說明。
    5.應註明實際參與率,與所列出作為參考的參考比率可能會有所不同
    ,並說明實際參與率將於何時釐定及以何種方式通知投資人或基金
    受益人。
    6.應於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之封面以顯著方式標
    明基金之保本比率及基金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
    二、廣告文宣內容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1.依基金類型:
    (1)保證型基金:基金類型、保證機構名稱、保證期間及保本比率。
    (2)保護型基金:基金類型、保本期間、保本比率及「本基金無提供
    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用
    語。
    2.依基金類型加註第十條第一項之警語內容。
    3.如有引用參考性參考比率,應列明參考日期並註明實際參與率與參
    考性參考比率可能會有所不同。
    三、不得以保本率以外之預期報酬率或相類用語作為廣告或促銷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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