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6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6年6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1097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253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發布有關基金資料
    之新聞稿,須確保相關內容之正確性,以避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力,並
    應遵守下列處理原則:
    一、對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審核中之新基金之募集
    申請案件所發布之新聞稿,應以金管會網站公告資訊項目內容為限。
    二、新聞稿內容如其涉及基金之促銷或刊登得與公司聯絡之方式等,應向
    本公會辦理申報;如為經理人依其專業對投資市場發表其投資分析意
    見,則免辦理申報,但其內容仍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公司應於新聞稿發稿前依本公會指定申報方式向本公會辦理申報。
    四、公司提供資料或新聞稿予媒體時,應確實向該媒體敘明公司從事廣告
    及營業活動行為之規範及立場外,並提醒媒體若將新聞稿再編製者,
    應以公司所公開資料為主,不得為誇大不實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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