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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
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應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於對外使用前,
先經公司法令遵循或稽核部門適當審核,若無法令遵循或稽核部門之設
置,則由權責部門主管為之,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違反本行
為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除新聞稿應於發稿前申報及有下列情形者外
,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依法令規定程序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
營業促銷活動之資料,向本公會申報:
一、登載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結構、主
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等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二、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之案件。
三、基金銷售機構之業務人員對特定客戶提供之說明資料。
四、僅以手續費折扣方式促銷基金且未提及任何基金名稱者;或提及基
金名稱但係以在公司櫃檯上擺置牌子方式為之者;或僅提及基金名
稱但未涉及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者。
五、公司對其內部人員或對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所製作使用並標示為
內部文件之教育訓練資料。
六、其它金管會或法令規定得豁免申報之情形者。
前項向本公會之申報,有關各類型文宣資料之申報方式及其細部規範(
如附件三);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資料之申報方式及細部規
範(如附件三之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於從事上
述活動五日前以網路登錄方式向本公會申報活動之舉辦人、日期、時間
、地點、主題、主講人、主持人、受訪人及書面資料等事項;申報內容
變更時,亦應立即向本公會作異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