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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
動,不論係以自行製播、接受媒體連線或現場訪問、callin節目
或以其他形式進行,除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
規則有關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
二、鼓動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為抗爭或其他
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三、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四、以非向本公會登記之名稱為之。
五、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
分析活動或簽訂委任契約。
六、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於廣告
中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七、於廣告中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
八、未取得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為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項業
務之廣告。
九、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十、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十一、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
實或足致他人誤信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
十二、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
十三、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
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
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
十四、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
,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
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五、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未列合理
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六、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合理研判依
據。
十七、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
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
十八、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
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十九、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
制事項,未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號以及
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
有混淆投資人之虞。
二十、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逕行對
外招收會員、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製作書面文件或電子文件
。
二十一、未經許可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而從事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之投資
分析。
二十二、對同業或他人為攻訐或損害營業信譽。
二十三、提供贈品或其他利益以招攬客戶。
二十四、以投資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本約
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
二十五、以顧問費或委任費之收入為捐贈或與委任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
訴求。
二十六、藉金管會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或保證投資
分析績效之宣傳。
二十七、以國家認證分析師之資格擔保為訴求。
二十八、製作有聲媒體廣告時,未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為(○○)證管(或金管)投顧字第○
○○號」。
二十九、製作廣播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時,未於節目播放之前或之後,聲
明公司名稱、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從事證
券投資分析人員真實姓名及「本公司與所推介分析之個別有價
證券無不當之財務利益關係,本節目資料僅供參考,投資人應
獨立判斷,審慎評估並自負投資風險」。
三十、製作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時,未於畫面或版面明顯處,聲明公
司名稱、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從事證券投資
分析人員真實姓名及「本資料僅供參考,投資時應審慎評估」或
相同意思之字樣,並於節目結束前清楚宣讀及以易識別之字體揭
示「本公司與所推介分析之個別有價證券無不當之財務利益關係
,本節目資料僅供參考,投資人應獨立判斷,審慎評估並自負投
資風險」,至少播放5秒鐘。
三十一、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三十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要求從業人員於離職時,將刊登於電子郵
件、電子看板及網際網路系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予以刪除。
三十三、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前項第十九、二十八、二十九及第三
十款等款之營業執照字號揭露規定,於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者,改應揭露金管會核准該事業兼營是項業務之核准日期
及文號,以及提供其客戶得查詢前開資訊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