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2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10000940號函修正發布第 5條、第6條、第8條、第16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投字第1010000493號函)

所有條文

  1. 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尚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
    資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
    投資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
    售機構可以使用假設數字,且須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
    非表示投資人將來可獲得的實際收益。
    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
    除本項第六款以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遵守之事項外,餘須刊
    登自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
    、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一
    個月」及「自今年以來」之績效,且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
    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
    績效(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示,同時可增加揭露
    「一個月」及「自今年以來」、或「三個月」及「六個月」、或「
    五年」、或「十年」、或「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上述各期間績
    效之揭示,應遵守下列原則:
    1.不得採點對點之直接連接之線圖方式來呈現基金績效表現之走勢

    2.若以線圖呈現基金績效,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示該基金自
    成立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含)者,得自行決定揭示自
    成立以來之績效或最近三年之績效,且不得對上揭績效的揭示期
    間作特定期間之壓縮或放大;
    3.基金績效與指標 (benchmark)作比較時,除比較基期及計算幣
    別應一致外,該指標 (benchmark)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報經金管會核備後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並於
    通知本公會後始得為之;境外基金則由總代理人檢具證明文件並
    將該指標載明於投資人須知,於報經本公會核對無誤後始得為之
    ;指標(benchmark)有變動時,亦同。
    4.基金績效加諸文字形容時,除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成
    立滿六個月以上者,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
    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及同類型
    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 (benchmark)外,該基金之各期間績效
    排名應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
    5.如非以主要 (primary)類股之績效揭示,應同時揭示該類股之
    級別(例如:資料來源:Lipper/類股:A累積)。
    三、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本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
    er)、晨星 (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
    構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
    四、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之基金績效比較時,應使用同
    一國內、外機構之統計或分析資料,且須換算成相同幣別將全部同
    類型基金之績效均列入並以相同計算基礎比較。全部同類型基金之
    績效得以該分類之全體平均值替代。
    五、以模擬過去績效之方式作為廣告內容時,應針對該模擬績效之運算
    模型或模組及假設條件等相關資訊,加以詳細之附註說明於旁,並
    依本公會所定規範(如附件一)對其風險作平衡報導,且其字體大
    小不得小於該模擬績效廣告部分之字體。
    六、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以本項第三款所作之評比資
    料為標準,惟可按基金扣款情形予以調整,但應確實核對數字之正
    確性,且須遵守下列事項:
    1.須載明投資績效計算期間且為迄最近日期資料及扣款日期;及投
    資績效若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它幣別計算揭露,應同時揭露以
    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投資績效。
    2.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3.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
    ;基金成立滿三年以上者,應至少揭露三年之績效。前述績效應
    為迄最近日期資料且不得揭露一年(不含)以下期間之投資績效

    七、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它幣別之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同時揭露
    以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基金績效。
    八、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九、除基金屬性係以追求一定報酬率為主之特殊型基金且其追求之報酬
    率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並為一致性之資訊外,不得使用「追
    求0%報酬率、或0%年報酬率、或0%絕對報酬率」等相類用語
    為基金之廣告及促銷。但符合前述所定條件之特殊型基金於引用時
    ,不可對報酬率部分特別以其他顏色或與其他文字比例顯不相當之
    方式呈現之,且應揭露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以平衡風險報導。
    十、不得以(任何期間)基金績效數值或排名資料為廣告標題、或訴求
    、或為任何特別標識,且廣告內文中刊載基金績效時,不得以劃有
    色框線、或放大字體、或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字樣等顯著方式加以
    放大或強調。
    十一、以基金績效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時,可引用之國內、外機構
    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如附件二,若作同類比較時,僅可使用同
    一來源。前述業績數字包括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
    外基金管理機構所公布業績數字。
    國內、外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如符合下列標準者,該機構得向
    本公會申請認可成為前項第十一款可引用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
    一、該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間無利害關係。
    二、該機構使用之評鑑方法應公平、公正、客觀且被公開承認。
    三、評鑑範圍應具周延性,不能僅作選擇性或擇部分評比。
    四、該機構所作之評比或評選應具經常性及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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