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2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10000940號函修正發布第 5條、第6條、第8條、第16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投字第1010000493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業務之宣導推廣
    活動時,得在不與基金申購結合之前提下,提供贈品鼓勵投資人索取基
    金相關資料,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贈品活動不得變相誘導投資人購買基金,並應注意避免流於浮濫,
    以維持合理競爭秩序。
    二、贈品單一成本價格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且不得重複領取、累積金
    額以換取其他贈品或辦理抽獎活動。
    三、金融商品不得作為贈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贈品鼓勵投資人索取
    基金相關資料時,應確實執行下列控管作業:
    一、應於相關宣傳文件(含電子媒體)上載明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
    數量、參加辦法等項訂有限制條件者,以避免紛爭。
    二、應留存領取贈品之投資人所填寫資料或將投資人姓名、聯絡方式等
    項建檔留存。但贈品單一成本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十元且印有公司名
    稱之贈品(例如:原子筆、便條紙等)不在此限。
    三、對前款留存之投資人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四、各項贈品活動應按月依附件四造冊,併同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宣傳文
    件、投資人資料及內部審核紀錄保存二年。
    五、贈品如以非現金取得,該贈品價值應以該項贈品或類似商品之零售
    價格、或其他可供佐證之單據文件認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份舉辦之贈品活
    動按前項第四款規定造冊,並以附件四向本公會申報,同時如上個月份
    未舉辦贈品活動者,則不需申報。基金銷售機構舉辦贈品活動時,亦僅
    需以附件四交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向本會申報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以銷售機構為對象舉辦之贈品活動,不適
    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