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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
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金管會對該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
保證基金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但設有保證機構之保證
型保本基金已於其公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保證之具體內容者,其
保證本金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三、提供贈品、或定存加碼、貸款減碼等金融性產品或以其他利益或方
式等,勸誘他人購買基金。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或他人為攻訐或損害營業信
譽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金管會核准募集或申報生效之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
明會及促銷。
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境外基金相關機構授權契約或
基金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宣傳廣告之主要訴求或標題。
九、為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十、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一、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十二、內容載有不正確或與銷售文件內容不符或不雅之文字、美術稿或
圖案設計。
十三、開放式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十四、以銷售費或經理費收入為捐贈或與投資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
十五、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六、以採訪投資人之方式來廣告促銷基金。
十七、以獲利或配息率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八、以配息比率為廣告文宣之主要標題。
十九、使用優於定存、打敗通膨等相類之詞語為訴求。
二十、有關免稅之說明,未載明或說明係何種對象、何種內容免稅。
二十一、以所獲基金信用評等等級或市場風險報酬之基金評級為廣告或
促銷內容(含已成立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時
,未以顯著方式註明該基金所獲得信用評等或基金評級之性質
或意義、資料來源及未成立基金未註明該基金尚未成立。
二十二、未於基金銷售文件中,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
或投資人須知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二十三、銷售文件中有提及投資人直接應付之費用(含手續費前收或後
收型基金之申購手續費、基金短線交易應付之買回費用或其它
費用等)時,未清楚標示收取方式;以及未揭示『有關基金應
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
書或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
訊觀測站中查詢。』之相類資訊。
二十四、對投資人須支付基金分銷費用之基金,未於銷售文件或廣告內
容中以顯著方式揭露分銷費用反映於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其
約占比例之資訊或請投資人詳閱公開說明書查詢上開資訊。
二十五、申購手續費屬後收型之基金,以免收申購手續費為廣告主要訴
求且未揭露遞延手續費之收取方式或請投資人詳閱公開說明書
查詢上開資訊。
二十六、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
限制事項,未列明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或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未列明營業執照字號,以及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
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投資人之虞。
二十七、以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之境外基金為廣告內容。
二十八、專供理財專員使用之基金文宣資料,放置於櫃台或文宣資料區
提供投資人自行取閱。
二十九、以基金銷售排行之方式為廣告內容。
三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投資人權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