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2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10000940號函修正發布第 5條、第6條、第8條、第16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投字第101000049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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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規範所稱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指為促進業務為目的,以
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等方式
進行業務之推廣或招攬,以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上述或透過前條第一
項各款之傳播媒體公開發表意見之方式,發表或進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分
析活動或建議。
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
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投資人之精神,遵守下列原則:
一、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投資人,對
投資人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
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二、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
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
三、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