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2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10000940號函修正發布第 5條、第6條、第8條、第16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投字第101000049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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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規範所稱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傳播媒體,就第
二條業務及其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或宣傳: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DM、信函廣告、貼紙、日(月)曆、投資說明書、傳單、電話簿
、海報、廣告稿、簡報、公開說明書或其他印刷物。
三、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
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等。
四、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幻燈片、廣播、廣播
電台、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等。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郵件、電子看板、電子視訊、電
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新聞稿。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本行為規範所稱銷售文件,指向投資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
投資人須知或併同上開文件所提供之其它有關資料,其內容載有申購基
金之概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