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4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 4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90003317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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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會會員、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應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於對外使用前,先經公司法令遵循或稽核部門適當審核,若無法令遵循或稽核部門之設置,則由權責部門主管為之,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違反本行為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除新聞稿得於發稿前申報及有下列情形者外,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依法令規定程序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之資料,向本公會申報:
    1. 一、登載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等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2. 二、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之案件。
    3. 三、基金銷售機構之業務人員對特定客戶提供之說明資料。
    4. 四、基金銷售機構僅以手續費折扣方式促銷基金且未提及任何基金名稱者;或提及基金名稱但係以在公司櫃檯上擺置牌子方式為之者。
    5. 五、公司對其內部人員或對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所製作使用並標示為內部文件之教育訓練資料。
    6. 六、其它金管會或法令規定得豁免申報之情形者。
  2. 前項向本公會之申報,有關各類型文宣資料之申報方式及其細部規範(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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