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4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 4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90003317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之1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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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行製播或付費約定由他人製播之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不得聘用非公司員工擔任節目主持人,且不具備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之員工擔任節目主持人,除應遵守前條規範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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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講述之內容涉及證券投資分析行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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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節目主講人或受訪人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空檔,對證券市場走勢、個股行情及產業趨勢等作研判或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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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續或重複主講人、受訪人對證券市場走勢、個股行情及產業趨勢之分析、或加以闡述、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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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問答方式與主講人或受訪人進行證券投資分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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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覆觀聽眾有關證券投資分析之call in或傳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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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過度宣傳任職公司、或主講人、或受訪人所提供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績效,或作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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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展或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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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金管會規定不得為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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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之節目主持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主講人及受訪人,且每次發言時間以三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