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9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80007799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第16條;增訂第16條之 2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提供看盤軟體作為服務之輔助工具,從事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與客戶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並載明同條第三項應記載事項。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前項營業活動時,除應遵守第十六條規範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於說明看盤軟體時,表示所提供之投資建議較其他業者為優、或有攻訐,或其他過度宣傳之情事。
-
二、為保證獲利之表示。
-
三、於說明看盤軟體之系統功能時,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或有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
-
四、介紹看盤軟體之人員資格及節目帶之申報亦應比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