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第二款規定為之外,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刊印「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及揭示「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文字。以上所稱之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15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34264號函規定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上揭函令如有修訂,依修訂後之規定;總代理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代理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並經理柏(Lipper)、晨星( 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於基金評比時歸類為高收益債券基金(HIGH YIELD BOND FUND)乙類;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