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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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除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關於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第十八條之一、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章各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