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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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所定之安全存量合計數達到自有有價證券、借入之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資餘額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