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所有條文

  1. 客戶未依前條第三項通知補足差額者,即為違約,本公司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行轉知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2. 本公司得自客戶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應補差額部分按約定借券費率百分之十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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