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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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某種有價證券融券、借券餘額與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合計數,超過本公司自有有價證券、借入及辦理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所取得之全部該種有價證券,經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後尚有不足時,於次一營業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標借、議借;倘仍不足時,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辦理標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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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程序辦理,仍無法取得足額證券時,本公司於再次一營業日繼續依前項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