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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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條第五項規定通知補繳差額後,客戶未於通知送達之二個營業日內補繳或僅補繳其部分者,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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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客戶整戶擔保比率仍低於擔保維持率者,自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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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客戶整戶擔保比率回升至擔保維持率以上者,得暫不處分其擔保品。但嗣後任一營業日又不足,且客戶未於當日自動補繳者,自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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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於依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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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整戶擔保比率回升至原始擔保比率以上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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