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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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逐日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收盤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每一客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之整戶及各筆有價證券借貸擔保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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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比率=(擔保品抵繳總值-相關應付借券費用)/(出借標的證券市值+應返還權值新股市值+應返還現金股利)×100%前項擔保品抵繳總值等於有價證券擔保品最近一次收盤價格乘以數量,乘以第十八條規定之抵繳比率後,加上現金擔保品總值之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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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價證券擔保品抵繳價值,於各證券除權息交易日之前六個營業日,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當日收盤價格扣除息值或扣除以該當日收盤價格為基礎計算之權值後,按第十八條規定之抵繳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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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之當日收盤價格,準用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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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整戶擔保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之擔保維持率者,本公司應即通知客戶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借貸交易,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借券擔保品差額至各該筆擔保比率高於原始擔保比率。但客戶屬於證券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七第二項之專業機構投資人且本公司與其另行議定擔保維持率者,依其約定之比率通知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