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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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行收付之款項及有價證券,均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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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營業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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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借貸部位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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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借貸擔保品收付、處分及運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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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保品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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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擔保品差額追補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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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權益補償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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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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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餘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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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擔保品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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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履約保證金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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