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得依雙方約定通知客戶提前還券,並應於客戶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退還擔保品。
  2. 客戶於借貸期間內得申請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並於申請時與本公司約定標的證券與擔保品之撥付方式與期限,本公司至遲應於收到客戶還券後次二營業日前退還擔保品。
  3. 標的證券經公告停止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或終止上市(櫃)、或發行公司有合併、減資或其他影響出借方股東權行使之事由者,借券方應於停止買賣日前還券了結。
  4. 前項情形因整體市場或標的證券之交易情況,致借券方無法以漲停價格買足標的證券者,借券方得於標的證券停止買賣期間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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