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應依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1. 一、出借、借券、還券相關事項。
    2. 二、擔保品明細、價值、擔保比率。
    3. 三、擔保品之追繳、領回、更換與處分相關事項。
    4. 四、權益補償相關事項。
  2. 本公司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借貸交易紀錄且未經客戶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3. 本公司應取得客戶簽具之同意書,同意本公司得將其個人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
  4. 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並向證券交易所繳交履約保證金者,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登載事項以履約保證金提交情形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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