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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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連續三年以上無借貸交易紀錄者,本公司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通知客戶及副知代理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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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申請書,經本公司查明其借貸交易均已了結且相關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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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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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得變更新代理證券商;由新代理證券商將客戶變更通知核轉本公司,經核對後,在生效日當天變更並副知原代理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