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所有條文

  1. 客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時,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並簽具開戶申請書及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2. 客戶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
  3. 客戶非為第一、二項身分者申請開戶時,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所訂開立受託買賣帳戶相關規定,持身分證明相關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4. 申請開戶之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影本、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開戶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5. 本公司受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詳實徵信,決定是否接受開戶;具體徵信方法、徵信資料、徵信結果載明於開戶申請書,並載明開戶日期編列帳號,開戶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註銷時亦同;客戶為法人者,應另函證客戶確認係屬授權開戶,但客戶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不在此限。
  6. 本公司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7. 前項風險預告書,由本公司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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