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148號函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 5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5條之 1、 第36條之2、第38條及第39條條文,原第38條移至第40條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應撥入本公司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所開立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該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須取得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
    1.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2. 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2. 前項證券擔保品屬中央登錄公債者,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於清算銀行以轉讓登記方式辦理。
  3. 本公司運用其因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應於客戶返還借用之有價證券時,以同數量、同種類證券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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