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11 9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並自 103年5月12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 0803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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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條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致交易人於當日收盤後尚有當沖交易之未沖銷部位,本公會會員應於次一營業日對該部位繼續執行沖銷作業至全數了結為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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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收盤後,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不低於以期交所公告之一般交易保證金標準計算之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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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收盤後,交易人帳戶權益數雖低於以期交所公告之一般交易保證金標準計算之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惟計算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位之權益數(即以期交所規定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其當日損益金額),不低於一般交易所需原始保證金,或於當日下午 3時30分前補足至一般交易所需之原始保證金數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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