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11 9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並自 103年5月12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 0803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除與交易人另有書面約定者外,應於收盤前15至45分鐘期間,通知交易人將當沖交易之未沖銷部位自行沖銷。
  2. 本公會會員另應於收盤前15分鐘產製檢核報表,對交易人當沖交易之未沖銷部位於該時點後,開始將尚未成交之當沖交易新增部位委託單取消,及將當沖交易平倉委託單取消或使用委託單改價功能,再以市價單、合理之限價單(最近成交價至其以下 5個價格跳動點內之平倉賣單或最近成交價至其以上 5個價格跳動點內之平倉買單)或一定範圍市價單等方式執行強制沖銷,但交易人之當沖部位已為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之平倉委託單並已限制為無法撤銷者,不在此限。
  3. 本公會會員執行強制沖銷、取消委託、委託單改價之紀錄,均須留存備查,供主管機關、期交所及本公會查核。
  4. 本公會會員應於收盤前對交易人之當沖部位執行強制沖銷至全數了結為止,但已依市價單、合理之限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或本條第二項所訂之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之平倉委託單執行沖銷作業,卻因市場發生流動性不足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成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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