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5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9002076 4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第2屆理監事第16次聯席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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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沖銷交易委託單成交之後,本會會員應依據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之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計收標準,依保證金帳戶權益對期貨交易人執行盤中風險控管,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帳戶權益低於所規定之維持率時,應對該期貨交易人進行保證金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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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沖銷交易因市價變動,致使保證金數額低於會員公司依整戶風險管理原則所訂一般非當日沖銷交易原始保證金之強制平倉比例(但比例不得低於25%),本會會員得立即對期貨交易人之部位逕行沖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