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經營營業處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106000346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8條、第19條;增訂第11條至第17條;原第10條之1至第15條遞移修正為第18條至第2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196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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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前,應訂定充分瞭解交易相對人之評估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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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相對人基本資料之建置: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基本背景資料、從事行業與資產來源、及其他有關交易相對人信用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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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相對人投資能力之評估: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時,除參考前款資料外,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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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相對人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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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相對人之投資屬性及對風險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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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得定期更新瞭解交易相對人評估資料或依可取得之資訊評估是否須更新該資料,若更新後交易相對人之風險承受度降低,應立即停止與交易相對人承作超過其風險承受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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