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經營營業處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106000346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8條、第19條;增訂第11條至第17條;原第10條之1至第15條遞移修正為第18條至第2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196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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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律規則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係指已取得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資格之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業務應注意事項)所訂各項契約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