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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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
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
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
十九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期貨信託,不適用之。
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於基金保管機構,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