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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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期貨信託事業。
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四、調增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
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期貨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