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期貨信託事業。
    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四、調增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
    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期貨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