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7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3條、第74條 、第7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第3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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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存續期
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
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